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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要开发票吗?依据是?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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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集团下属某企业对银行有历史欠款300余万,银行将该不良债权转给中国信达,现我集团准备与信达签订协议,由集团承接该笔债务。请问信达要开发票给集团吗?依据是?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转让债权债务,不属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