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申请高新时总收入中的投资收益的口径?
浏览量
【摘要】:
请问: 企业本年有投资收益100万元和投资损失3万元,其中3万元的投资损失是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投资收益金额为97万元,请问一下,我们在申请高新时,总收入里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数据按100万还是97万计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其中投资收益按100万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