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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以下的劳务费不需开发票,有这种规定吗?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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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客户说税务局和他们说三万以下的劳务费不需要开发票,而且也无法由企业一次性汇总代开,是有这种规定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不包括免税),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和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应取得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