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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资金是否符合免税收入?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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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乙方方)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甲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目的是共同开发横琴新区,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并拨付给乙方200万 扶持资金,乙方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并在5年内实在一定业绩和利润, 企业只能提供这一份合作协议,没有其他拨付资金文件,请问这200万扶持资金 是否符合免税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据此,企业取得管委会扶持资金,提供合作协议,不符合条件(一),应作为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