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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的保理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问题:有个买断式的保理业务的开票问题想要咨询下。问题是这样的: 有A公司(融资方)、B公司(A公司货物的买方)以及保理公司(小规模 纳税人)三个角色。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形成了一笔1500万的应收 账款,在a公司尚未收到货款时,a公司将该应收账款以1000万的价格卖断给了 保理公司,提前获得了1000万,之后B公司直接还款给保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想问一下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1、a公司在收到1000万时,因为是减值出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2、b公司到期把应收账款支付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按照所收到的款项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1、A 公司涉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货物,应按 1500 万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对转让债权,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低价转让债权发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2、保理公司取得债权收益,应并入“营业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