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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进项票税法上还能认吗?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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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2018年税审的时候发现他家还存在大量进项票,税号还是旧的,110 开头的,开票日期是2018年的,其余都合规,不是说2017年12月31日之前都得变更吗?那咱们这种进项票税法上还能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2 号)第六条规定 ,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 号)规定,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上述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