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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拨土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问题:我司为国有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和批准,我司无偿划拨土地给予我司母公司(我司为全资子公司),请问在广州地区,我司是否需要就土地无偿划拨事项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各税金 具体适用哪个税法文件及条款?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 号)第四条明确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无偿划拨土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按市场价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