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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由谁来交呢?
问题:A公司建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包括房地产项目的人防,B公司对A公司建设的人防进行车位出租(A公司下设了B公司领取了车位租赁牌照,专门进行车位出租业务),B公司2018年没有收上来车位租赁费,但房产税已经交 了一部分了。现在18年的车位租赁费转给了A公司,不是B公司。那18年的 房产税是由谁来交呢?如果由B公司来交的话,是A公司收到的车位租赁费,B 公司没有收到车位租赁费,是不是不合理呢。可是B公司18年已经缴纳了部分房产税了,A公司如果对全部租赁费交房产税的话,B公司交的房产税就白交了。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 号)规定,
二、3.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 [2008]97 号)规定,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 A 公司缴纳。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产税。B 公司转租行为,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