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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额外再支付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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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外资企业在中国正常经营租赁房屋,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还需要额外再支付承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外资企业相对国内企业有需要额外多支付的税费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若合同规定由承租方缴纳,出租方凭承租方已缴纳的完税凭证作为完税凭据,不再重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