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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开始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1.2亿,能否依据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设备政策,分年度享受一次性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
2026-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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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公司固定资产是从2018年开始建造,本月或者下个月完工入固定资产,资产价值1.2亿,能否依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这个政策,分几个年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未规定自愿选择税前扣除比例,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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