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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从事“转售电”业务时,能否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问题:会计上的处理方式具体是:物业从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因为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小区业主无法直接向国网购电,需要物业先从国网购置电,然后业主从物业购置电充值。物业向国网购电,业主向物业购票,同时,国网向物业开票,物业向业主开票。

请问,根据新会计准则,物业针对上述“转售电”业务,是否能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据此,物业“转售电”国网向物业开票,物业向业主开票,企业在向业主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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