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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大额存单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A公司持有一笔可转让的大额存单,到期还本付息,存期是三年,23-26年。A公司已经持有1年多了。现在B公司要买入A公司持有的这一笔存单,需要先支付A公司本金5000W+A公司持有期间的利息300W26年到期后,银行会向我们支付三年的全部利息。A公司将大额存单转让给B公司,收到的利息,属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二)2.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据此,大额存单,属一般性存款。取得大额存单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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