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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0亿每年计提折旧 ? 汇算清缴有什么影响 ?
问题:股份公司从集团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了一个分公司,股份同一控制按集团持有子公司的20亿价值入账,实际按公允价支付给了集团50亿,差额股份公司冲减了资本公积,请问:股份公司购买全部资产可以按50亿每年计提折旧么?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影响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一)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50亿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否则,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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