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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实际成本还是加权平均法确定的损失金额?
问题: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现在要做存货损失的专项申报,是按当时购入的实际成本还是加权平均法确定的损失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计税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由此,对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也按加权平均法确定损失金额,保持一致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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