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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问题:A公司委托甲自然人代持B公司股份,投资失败,请问A公司可以做资产损失吗?这种代持是否有法律效力?若可以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甲替A公司代持?

答:关于代持股票的纳税主体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明确了,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据此,A公司委托甲自然人代持股份,以代持方甲自然人为纳税人计缴相关税收。对投资失败,委托方发生的资产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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