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债权债务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合伙企业的注销时,普通合伙人和应收应付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这部分债务支出确认投资损失还是营业外支出,依据是什么,能否税前扣除
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清算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注销时,普通合伙人将分得的债权债务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转让,对其转让收益计入剩余资产的金额,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若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失,允许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