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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也汇总到总公司退税?


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在霍尔果斯免所得税,分公司在北京,但季度都预缴过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退税是只退总公司的吗?还是北京分公司也汇总到总公司退税?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据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总机构免税而分支机构征税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按分摊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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