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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独立核算,总公司报表是否汇总这个外地分公司?
问题:审计过程中 遇到外地分公司独立核算并在外地税务机关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么在做总公司汇算清缴时报表要不要会总这个外地分公司?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也无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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