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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部分是否需要纳税?依据是什么?
问题:总公司(北京)下面有2个分公司(无锡和通州),总公司卖给分公司一批货存在内部交易差价,分公司年底未销售完,存在内部交易损益。总分公司合并利润总额里这部分未实现利润需抵消,但是请问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时候未实现部分是否需要纳税?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一)规定,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汇总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不存在未实现利润需抵消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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