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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没有发票,需正式的收据吗?


问题 :公司购买的房子,物业公司收了“公共维修基金”95000元没有发票,只有收据,这个怎么做账,还能去房管局换发票或正式的收据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二)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增值税。由此,购买房屋支付的公共维修基金,凭付款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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