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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2017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问题:服务费是2017年12月份发生的,如果2017年12月份确认服务费,但是取得服务费发票和支付服务费都是在2018年1月份,那么2017年12月份的服务费能否在2017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企业真实发生的服务费,尚未取得发票,但已计入损益核算,在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次年开具的发票(2018年1月份),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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