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票代码:871192

%{tishi_zhanwei}%

审计服务、高新代理、纳税规划、财税直播

图片名称
图片名称

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是否作为税前扣除票据?


问题:北京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外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类似这样的票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票据,是否可以可扣除的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据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凡属于应税行为 ,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另有规定除外,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