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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审计费、律师费,是否冲抵资本溢价?
问题:我查了一下会计准则,说可以发行流通股的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产生的券商审计费、律师费等,发生时应该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等IPO过后,冲抵发行股票所获得的股票溢价部分的资本公积。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新三板上市,上市后不会有流通股发行,目前也没有定增的意向,简单说就是上市后短期内不会产生资本溢价,现在只是在上市前股东认股的时候有产生过资本溢价部分,我现在想知道目前我们已经花费的审计律师费是不是需要冲抵我们上市之前产生的资本溢价?还是直接进费用就好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六条(二)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其中,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新三板上市企业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实际发生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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