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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形成的研发支出能不能归集到高新的研发费用里?


问题:1.政府补助形成的研发支出能不能归集到高新的研究开发费用里?

2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到的税费返还用于研发支出时,具体的核算科目的设置和政府重点科研项目拨款形成的研发支出的核算科目设置,要求是不是一样的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号)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一)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府补助,会计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或研发支出核算。若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研发费用(包括高新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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