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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不再支付, 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2013年3月28日该股东会决议分配未分配利润4600万元,其中分给个人股东A2100万元,分配法人股东B2500万元;会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00万 贷:应付股利4600万 。其后确认函中明确:对个人股东A实际支付2000万,100万不再支付。对法人股东B的2500万不再支付。请问,对此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是该通过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亦或是转回未分配利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据此,被投资企业将分配利润收回,合同、协议未约定作为资本金,建议转回利润分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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