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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摊销, 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问题:科技型企业,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摊销,这部分折旧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规定,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结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依据上述规定,2017年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口径按税法口径作为基数,由此,按税法规定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摊销,税法的折旧为0 ,会计计提的折旧,不予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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