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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开发, 双方都可以算作各自的研发费用?
问题:我公司现在要跟另一家单位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软件产品,产品预计总开发成本1400万,对方投资60%假定是800万,我方40%假定600万,合同里对方是甲方,我方为乙方,然后我们开发的软件产品分5个模块,可以独立运行,应该可以申请5个著作权,我们有3个,对方有2个。这种模式合作的话,我们是不是双方都可以把这个产品算作各自的研发费用?
答: 合作开发是两个(包括两个)以上法律责任人在开发项目上有关联责任,开发项目不一定是其共同与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的。
共同开发是两个(包括两个)以上法律责任人在开发项目中共同与项目发包方签订开发项目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2.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在开发项目中共同与项目发包方签订开发项目合同。若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对合作开发的项目,不予分别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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