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票代码:871192

%{tishi_zhanwei}%

审计服务、高新代理、纳税规划、财税直播

图片名称
图片名称

这些业务有什么风险和问题?


问题:公司的总经理是美籍华人(非股东),在美国有自己的公司,公司会从总经理自己的美国公司采购软件、使用许可、委托研发等。公司自己也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业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或是有什么风险和问题。如果由于境外采购这些花费了大量资金,企业是亏损状态的会有什么问题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