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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溯调整2015和2016年的损益吗?


问题:我公司2015和2016年累计形成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5万元,由于2017年发生意外,终止研发,财务全部转入2017年损益中。 请问:这15万元是否可以记入2017年损益并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不行,是要追溯调整2015和2016年的损益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二十三条规定,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账面净值转回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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