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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能否享受加计摊销优惠?


问题: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2015-2016年没有享受150%摊销,2017年能否享受加计摊销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2015-2016年),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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