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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需要报税务局审批吗?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水力发电的企业,公司资产主要是拦河大坝和发电设备,拦河大坝目前的折旧年限是按50年计折的,发电设备是按20年计折旧。现在因拦河大坝常年处于水浸之中同时机组震动幅度也较大,我司想把拦河大坝的折旧年限缩小到30或40年(税务要求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若不小20年,需要报税务局审批吗?是否构成加速折旧?如果报税务局审批,需要哪些条件及相应资料?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
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六、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无需向税务报备。但对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需向税务备案,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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