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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转入的钱, 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问题:我公司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在民生银行开立基金销售专用账户,此账户由民生银行进行监督,此账户的余额都是基金投资者转入的钱,这笔钱产生的利息归我公司。

请问由基金销售专用账户产生的季度结息应怎样进行核销?是作为我们的财务利息还是收益或者其他?‍

另外基金专用账户因不是我们财务部门直接监管,请问这个账户要不要作为我们基金的一般账户进行核销?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21号)第三条规定,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规定,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基金销售专用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可按投资收益从专用账户按规定转入一般账户计入“利息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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