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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代持股权,如何会计处理?
问题:我公司原因业务需要由董事长代持"植信"公司股权,持股比例100%,持股金额2000万元。现需要将董事长代持的股权转至"新湖 "公司名下,植信现实收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2668.02万元,按增值差额668.02万元缴纳个税;董事长与“新湖 ”转股金额为2134.67万元,现想请教您我们这种转股行为算同一控制转股,还是非统一控制转股,新湖在账务处理时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哪个金额入账,是否在入账时考虑将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
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同一控制是指不同企业受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控制。同一控制有以下特征:(1)两个或多个不同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由同一个主体决定。(2)控制主体可以是企业或个人。(3)控制关系可以通过所有权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法律、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实现。
股权转让方、收购方账务处理如下:
转让代持股权
借:相关科目 2134.67
贷:其他应收款——董事长 2000
:投资收益 134.67
收购方(新湖 )
借:长期股权投资——植信 2134.67
贷:相关科目 2134.67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