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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区分股息红利 ?
问题:A公司2007年7月受让B公司100%股权,截止到2006年期初累计未分配利润118345868.99元,2007年1-6月净利润31189686.24元。2007年8月A公司收到B公司7000万元,2007年9月收到3000万元,2007年12月支付B公司5000万元,2008年3月收到5000万元。这些怎么怎么能合理区分可以算股息红利的部分
31189686.24可以作为投资后的分红,其他作为投资前的分红冲减成本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 “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应收股利” 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据此,A公司受让 B公司100%股权后,分期收到B公司款项,应按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金额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但对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应收股利” 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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