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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这部分投资收益认可 ?
问题: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时点的问题,会计上处置决议是2017年12月,在会计上已经走了投资收益,但是处置工商没有变动完,请问在汇算清缴时对这部分投资收益认可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