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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成品以及债券债务如何转移,涉及到什么税?


问题:该业务原模式:我方(A)收购小麦等原材料, 委托具有加工资质的B工厂进行面粉加工;现在想改变之前的模式,即有B工厂直接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我方采购B工厂的面粉、麸皮等成品;原业务模式下,我方账上的原材料、成品以及债券债务如何转移到B工厂;具体实务中流程怎么走?涉及到什么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依据上述规定,建议通过分立、出售资产,将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其转让所得,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处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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