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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的12月31日办完,还是汇算清缴前办完?
问题:(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这条规定说企业所得税确认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协议生效,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现在企业协议已生效,但手续没有办完,请问文件里这个手续办完是指的12月31日办完,还是汇算清缴前办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2.规定,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据此,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若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关联企业除外),无需确认收入。不存在12月31日前或次年5月31日前的限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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