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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签定三方协议,账务处理方式有何风险?


问题:我们公司是北京的公司,有一笔售后回租的业务,主要是目的是用于贷款贴息。但因为北京公司没有生产设备,我们和融资租赁公司签定了一个三方协议,由北京的关联公司天津公司的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实际售款给北京公司,北京公司每个季度还本付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没让天津公司给他开票,天津没有做任何账务处理,北京公司每季度还本付息的时侯融资租赁公司只给他开本金的收据,利息开发票,请问正规的账务处理该怎样操作,目前我们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何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据此,天津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融资设备,而融资款打入北京公司,此行为不适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关的财税政策处理。无论天津公司是否会计处理,天津公司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和北京公司按借款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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