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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我公司与A公司共同投资一个项目,A公司把项目款打到我公司,我公司利用自身资源负责项目运营,费用发票全部开给我公司。项目产生的利润按比例分红,请问我公司和A公司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规定,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合作项目,产生的利润按比例分红。合作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税后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合作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合作项目
发生成本费用、
借: 成本费用——合作项目
贷:相关科目
合作项目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作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缴所得税
借: 所得税——(合作项目)
贷:应交税费 ——企业所得税(合作项目)
分配税后净利润
借:其他应付款——合作项目
:利润分配——合作项目
贷:银行存款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合作项目
贷:银行存款
分回税后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合作项目
:利润分配——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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