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明股实债,是否须在财报中披露?
2018年11月1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银行理财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某企业,被投资企业母公司承诺三年后回购银行持有的股份,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明股实债,该事项企业是否须在财报中披露?如果企业没有披露,审计时能否查的出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据此,债权转为股份(明股实债),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作出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财报中无需披露相关的信息。若债务重组 ,财报中债权人应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