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这种情况是否也需要在中国进行合并个税申报?
问题:日本总公司的日本籍高管和中国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12个月),日本公司和中国公司同时给他们两个发工资,而且分别都在日本和中国交了个税,请问这种情况,日本籍高管和中国籍员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再进行合并纳税?还有两个日本籍高管在中国工作分别是7个月,和2个月。这种情况是否也需要在中国进行合并个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12个月或7个月,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限额 。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不超过90日的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