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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否视同投资成本?


问题:股东(个人)年度中间投资企业,年末收到企业全年的分红,其中涉及投资前实现的利润分配是否视同投资成本收回不缴纳个税?有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九条(三)规定,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以转增额和合理费用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取得投资前实现的利润分配,不属于投资成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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