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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B、C如果纳税呢?


问题: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由A自然人,B合伙企业,C有限公司组成,资本溢价部分是由C有限公司形成的,现在公司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B、C如果纳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三款规定,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人股东和合伙企业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缴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和法人合伙人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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