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本增值后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 ?
问题:对个人股权由原公司转入重组后新公司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自然人股东的,原在工商注册直接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股权,改革重组评估增值后保留作为重组后新公司的股东,工商注册登记个人名称不变,股本评估增加5倍,增值部分是否须交个人所得税。如:张某持有原公司股权10万元,经改制重组评估增值后为50万元,现张某将50万元留在新公司持股50万元,并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原张某名下,股本增值后是否应缴交个人所得税,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二) 以工会名义在工商注册的职工股东,改制重组评估增值后,其股权(含增值)通过转让到一个持股公司再投入到重组后的新公司,其增值部分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李某持有以工会工商注册名义下股权1万元,经改制重组评估增值后为5万元,该5万元转让到一个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再投入到重组后的新公司,是否应缴交个人所得税,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89号) 第一条规定,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据此,在重组中,个人以再投资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据此,在重组中,以工会名义转让代持股,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