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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问题:A公司原持有B公司19%的股权,现想取得B公司100%股权,需从B公司5个自然人股东手里通过转让方式购买。但是A没有资金立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是与5个自然人股东签订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5年内支付,超过5年未支付,股权转让协议失效。问题是签订的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据此,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或受让方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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