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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转让股权,有没有税务风险?


 

问题:甲、乙、丙三个股东按45%、40%、15%比例分别持有A公司,A公司100%持有B公司,B公司100%持有C公司,现B公司计划平价转让C公司股权按45%、40%、15%的比例给甲、乙、丙。转让时点,C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存货有约6700万,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或产品。请问B公司平价转让C公司股权,有没有税务风险?股权转让要不要做评估?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全资公司向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应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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