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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的停车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预收的停车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所得税收入?停车费收入是租金收入吗?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第五条(八)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预收的停车费,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 “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在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并 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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