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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我集团内有上百家独立核算的公司,且多数是100%持股,目前普遍存在母公司贷款后将款转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又会将部分转给自己的子公司使用,利息都由母公司记损益并实际支付,子公司或孙公司不记利息、也不支付利息。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十九)7.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在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中,母公司将贷款无息转给子公司、孙公司使用,可暂不视同销售。但母公司承担的与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扣除。由此,子公司、孙公司无需计算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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