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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利息列入了成本费用,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问题:A公司为集团公司,B和C为子公司。B公司为借款主体,B公司向银行贷款,拆借给C公司使用。这种业务是否属于统借统还?B公司取得借款时入长期借款,但其利息想让C公司来承担。所以,向银行支付利息账务处理挂了C公司的往来,C公司将利息列入了成本费用,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据此,B公司若是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关联C公司 ,并向C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B公司取得借款时入长期借款,利息无论会计如何处理, C公司将利息列入了成本费用核算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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