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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要按照金融机构的收入成本表申报?


问题:我们是私募基金公司,这个月登陆一个税务的网站,第一件事就是申请金融机构代码,然后等着审批。审批了,给了我们一个金融机构代码,是不是表示我们在做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金融机构的收入成本表申报?另外,我们日常经营的资管产品买卖,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里金融商品转让的免税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据此,金融企业不包括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应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据此,私募基金公司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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